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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 踪 监 督 成 效 显 著 --- 沙 县 法 院 实 行 案 件 审 判 全 过 程 监 督 制 度
为 了 全 面 完 善 审 判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, 1997 年 , 沙 县 法 院 建 立 起 告 申
庭 , 对 案 件 全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监 督 。 一 年 多 来 ,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, 受 到 各
界 人 士 的 好 评 。
以 往 , 沙 县 法 院 的 工 作 存 在 积 案 多 、 执 行 工
作 相 对 滞 后 等 问 题 。 告 申 庭 成 立 后 , 对 案 件 整 理 进 行 定 期 催 办 、 督 办 , 实
行 案 前 、 案 中 、 案 后 跟 踪 监 督 , 并 将 告 申 庭 监 督 与 错 案 责 任 追 究 相 衔
接 , 形 成 完 整 的 审 判 监 督 新 格 局 。 沙 县 法 院 在 实 行 案 件 审 判 全 过 程 跟
踪 监 督 制 度 之 中 , 结 合 自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,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行 之 有 效 的 管
理 方 法 ,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审 判 案 件 的 制 度 化 、 科 学 化 、 规 范 化 管 理 。 告
申 庭 行 使 案 件 审 理 的 催 办 权 、 督 办 权 、 通 报 权 , 全 面 掌 握 各 审 判 庭 审
理 案 件 情 况 , 使 过 去 的 “ 人 管 案 ” 变 为 现 在 的 制 度 管 案 , 确 保 案 件 的
快 审 快 结 。 新 规 定 实 施 以 来 , 该 院 未 出 现 一 件 超 办 案 审 限 案 件 ; 审 结
的 案 件 与 上 一 年 对 比 , 平 均 个 案 缩 短 期 限 42 天 ; 受 理 案 件 的 执 行 率 为
85.4% , 比 上 一 年 有 明 显 的 提 高 。
在 告 申 庭 全 过 程 的 跟 踪 监 督 中 , 沙 县 法 院 干 警 进 一 步 增 强 了 严 肃 执 法 、 秉
公 办 案 的 意 识 。 在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中 , 沙 县 法 院 秉 着 “ 寓 教 于
审 、 惩 教 结 合 ” 的 方 针 , 着 重 在 教 育 、 感 化 、 挽 救 上 下 功 夫 , 与 社 会
各 有 关 部 门 联 系 协 作 , 共 同 挽 救 失 足 青 少 年 。 同 时 深 入 学 校 讲 授 法 制
课 , 加 强 对 青 少 年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, 有 效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了 未 成 年 人 犯
罪 。 法 院 还 坚 持 定 期 派 人 送 法 到 山 区 , 在 基 层 法 庭 建 立 节 假 日 值 班 和
巡 回 办 案 制 度 。 在 各 方 的 努 力 下 , 一 个 以 集 镇 为 重 点 , 兼 顾 县 、 乡 法
制 管 理 , 点 、 线 、 面 结 合 的 宣 传 教 育 网 络 迅 速 形 成 。
从 实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监 督 制 度 以 来 , 沙 县 法 院 高 效 文 明 的 服 务 措 施
赢 得 了 人 民 的 信 赖 。 省 高 院 院 长 陈 旭 到 沙 县 法 院 视 察 工 作
时 认 为 , 沙 县 法 院 干 警 是 一 支 战 斗 力 很 强 的 队 伍 , 是 人 民 群 众 可 信 赖
的 队 伍 , 为 沙 县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发 展 , 为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提 供 了
有 效 的 法 律 保 障 和 法 律 服 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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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| 实 行 电 脑 跟 踪 管 理 , 及 时 了 解 案 件 审 结 情 况 (44K) |
 | 定 期 到 工 厂 企 业 , 征 求 对 法 院 工 作 的 意 见 (40K) |
 | 加 强 政 治 和 业 务 学 习 ,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能 力 (28K) |
 | 深 入 基 层 , 宣 讲 法 律 (39K) |
 | 荣 获 先 进 称 号 的 法 院 档 案 室 (43K) |
 | 加 强 对 青 少 年 普 法 教 育 , 到 学 校 上 法 制 课 (46K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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